|
智慧旅游的主體架構智慧旅游是一個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在規劃、開發和建設過程中,首要遇到的問題是如何明確開發主體、運營主體以及應用主體。我們認為,智慧旅游的主體構架可以從能力( Capabilities)、屬性( Attributes)和應用( Applications)三個維度來定義。能力( Capabilities)是指智慧旅游所具有的先進信息技術能力;屬性( Attributes)是指智慧旅游的應用是公益性的還是管利性的應用( Applications)是指智慧旅游能夠向應用各方利益主體提供的具體服務和功能。 公益性指智慧旅游的應用由政府或第三方組織提供,以公共管理與服務為目的,具有非營利性。營利性應用由市場化機制來決定服務提供商。智慧旅游的屬性能夠決定其開發主 體、應用主體以及運營主體。 智慧旅游的CAA框架體系的內含可歸結為以下三點: (1)以智慧旅游目的地的概念來明確應用主體,因此,除了一般智慧旅游所涵蓋的旅游 者、政府、企業之外,還包含了目的地居民,即智慧旅游涵蓋了智慧景區、城市(街區、社區等)、區域性旅游目的地概念; (2)公益和營利屬性是信息技術能力和應用的連接層,即縱向可建立起基于某種(某些)信息技術能力,具有公益或營利性質的,面向某個(某些)應用主體的智慧旅游解決方案; (3)公益性智慧旅游和營利性智慧旅游的各種應用以及兩者之間具有某種程度的兼容性和連通性,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信息孤島和填補信息鴻溝。智慧旅游的應用對象發展智慧旅游的四大應用對象為:以政府為代表的旅游公共管理與服務部門、旅游者、旅游行動計企業以及目的地居民。與傳統旅游信息技術應用面向政府、企業與旅游者三大主體不同,智慧旅游將目的地居民納入應用對象,即智慧旅游在智慧城市外延下,不僅能夠為旅游者提供服務,還能夠使旅游管理、服務與目的地的整體發展相融合,使旅游者與目的地居民和諧相處。智慧旅游面向這四大應用主體構建應用系統,既需要滿足應用主體自身的需求,也需要滿足應用主體之間的交互需求。例如,對于旅游者,智慧旅游既面向旅游者自身(T)及旅游者之間(12T)的需求,又面向旅游者與政府之間(T2G)、旅游者與企業之間(T2B)以及旅游者與目的地居民之間(T2R)的交互需求。
|